罪行包括借定點維修牟利
經法院審理查明,蔡彬自1993年起先后擔任廣州市公安局番禺(市)區分局副局長,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番禺分局局長、政委等職務,在此期間,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75萬元。其罪行包括投資汽配廠并借定點維修牟利、投資違建食莊等,但5宗指控事實中無一與其22套房產有關。
此前庭審時,公訴人認為蔡彬受賄數額巨大,但鑒于其有如實供述、積極退贓情節,建議在10至14年之間對其量刑。而其辯護人則以其全額退贓及身體健康為由,希望能對其從輕判處,建議在10-11年間量刑。
交代過晚未認定自首
對于蔡彬主張的自首,法院認為,根據番禺紀委出具的《關于蔡彬接受調查的情況說明》內容證實,2012年10月21日起,蔡彬開始交代收受陳俊杰、劉展文賄賂問題,其交代的問題紀委已經通過其他涉案人員掌握,不屬于主動交代犯罪事實的情況。因此,對其自首主張不予認可,遂作出上述判決。
主審法官:
沒證據證明22處房產涉及受賄
昨日庭審后,記者采訪了該案的審判長——海珠區法院刑庭副庭長。對于“房叔”名下的22套房產,公眾的質疑聲最高,該審判長表示,目前并沒有證據顯示蔡彬所擁有的22處房產是通過受賄得來的,不過對于這些房子是否合法,他也表示“無法認定”。
唯一涉案廠房
是蔡彬與他人合作投資項目
據該審判長介紹,經過仔細查詢,與“房叔”蔡彬有關的這22套房產,只有2處有其本人名字,其他基本上都是其妻子時麗英的名字(1處為其兒子的名字)。而經查詢其購房時間,“基本上沒有2007年之后買的”。據該審判長介紹,這些房子都集中在1999年到2003年所購,2004年之后就沒有購房了。僅在2007年和2009年,先后購入了3處車位,價格均不到15萬元。
而蔡彬所購房的價格也相對便宜。如南沙那套房產才9萬多元,“在當時天河北的房價也就四五千元一個平方”,最貴的就是蔡彬案發前所住的番禺別墅,購于1999年,雖然有200多平方米,但也只用35萬元。
記者了解到,“房叔”蔡彬22處房產中,購于2002年的一處廠房,購入價為248萬余元,價值不菲。但該法律界知情人士透露,該處房產實際是當時蔡彬與陳俊杰等人合作的投資之一,后登記在其妻子時麗英名下,并不能界定為其受賄所得。
275萬主要是超出投資比例的分紅款
該審判長直言,蔡彬的主要問題在于投資式入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公務員違規經商構成違紀,但從法律層面上講,卻未構成違法。
該審判長談到,嚴格來說,足額出資正常經營也只是構成違規,但蔡彬在這一過程中,獲得了超出其投資比例的分紅,這便是直接受賄,因此僅追究其分紅部分的責任。比如說他投資60萬元,但最后按照130萬元的出資比例來進行分紅,這就是考慮到蔡彬的權力,而行賄人也承認了這一點,為什么他的投資可以來去自由?明明投入這么少,又不負責經營,還有那么多分紅?“這就是權錢交易。”
該審判長表示,對于蔡彬合法出資這一塊,已經被紀委認定為違規行為,此前便已沒收了其325萬余元的投資分紅;而對于其超出投資比例的分紅,法院則認定為受賄,總額為275萬元。
據該審判長介紹,在以往的職務犯罪中,官員投資一般多以干股的形式出現,即沒有實際出資,還占有股份并分紅,這種形式最為常見。“少投資高回報這種形式也有,但隱蔽性非常強。”
無證據顯示蔡妻對受賄知情
蔡彬的多處房產登記在其妻子名下,尤其是其與劉展文等人合資購買的某處廠房也登記在其妻子時麗英的名下,那么,其妻子對蔡彬的受賄行為是否知情?有法律知情人士表示,有關部門對時麗英進行過問話,但“沒有證據證明她知道受賄這回事。”
(原標題:“房叔”受賄275萬 一審獲刑11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