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統一化、制度化、規范化,我部研究起草了《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意見。
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請于2021年6月18日前書面反饋我部(電子文檔同時發至聯系人郵箱)。
聯系人:生態環境部執法局 王治國
電話:(010)65646304 6305
郵箱:chufa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安門大街82號
郵編:100006
附件:1.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2.《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
附件 1
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 一公開” 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 商環境的重大決策部署,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統一化、制度化、規范化,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 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打好污染 防治攻堅戰,堅持方向不變、力度不減,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 依法治污,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關于構建現代環境治 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 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相關規定,實現生態環境“雙 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全覆蓋、常態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目標導向。圍繞落實優化營商環境要求,將“雙隨機、一 公開”作為生態環境監管活動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進一步優化監管 方式,切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減輕企業負擔。聚焦發現和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切實解決監管隨意、執法不公問題,有效遏制權力尋租。
堅持計劃統籌。加強“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設計,根據 法律法規規定和區域發展實際情況,做好“雙隨機”抽查(以下簡 稱“隨機抽查”)工作計劃,高效統籌監管執法活動,合理分類、 科學配置監管執法資源,著力解決既有制度與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全面提高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效能。
堅持精準規范。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以信息 化、智能化、標識化管理手段為抓手,不斷增強隨機抽查的精準性。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強化結果公示運用,營造更加公開透 明、規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監管環境,不斷提高規范化水平。
(三)總體目標
2021 年底,各地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本行政區實際,制定實施 方案或細則。2022 年,全部計劃性檢查均納入“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范圍,不斷強化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信息公示公開,實現年度 抽查結果 100%公開。積極推動跨部門聯合監管,強化同其他監管 部門檢查結果運用、共享、互認。力爭三到五年時間內,生態環境 領域新型監管機制更加完善,實現智慧監管、綜合監管。
二、重點任務
(一)全面采取隨機抽查方式
除投訴舉報、上級部門轉辦交辦、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突發環 境事件、核安全檢查、數據分析或監測發現問題線索等需要對具體 被檢查對象實施的針對性檢查外,其他涉及生態環境監管的計劃性檢查,包括日常監督管理檢查、監督執法檢查、專項檢查和部門聯 合檢查等活動,均要采取隨機抽查方式。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細化完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其生態、水、 大氣、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海洋、氣候、輻射安全、環評、 排污許可、監測、執法、應急等相關業務部門,在對被抽查對象生 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排污許可制度 落實及證后執行情況、碳排放情況、輻射安全項目管理情況、固體 廢物及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化學品環境管理情況、生態環境監測社 會化服務機構及環評單位數據、報告質量、建設項目環評及批復落 實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落實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 案備案情況、環境安全隱患情況等進行的檢查,均應采取隨機抽查 的方式。
(二)動態完善檢查對象名錄庫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指導、協調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監管執 法職責,統一建立健全以排污許可管理信息為基礎,覆蓋轄區內各 層級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檢查對象名錄庫的 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差異化管理原則,結合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 污單位信用記錄和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將被檢查對象科學地 分成一般監管對象、重點監管對象、特殊監管對象三類,并按分布 區域、行業產業類型、項目建設情況、排放污染物類型、生產規模、 生產周期特點、在線監控類型、重污染天氣績效分級等要素進行標 識化管理。
要及時組織相關部門、機構對被檢查對象的存續變動、停工停 產等信息進行修改和填報,定期審核,實行動態管理。強化生態環 境移動執法系統在隨機抽查中的應用,建立企業(單位)被檢查次 數年度統計制度,用以評估檢查效果和企業守法情況,科學調整檢 查計劃和比例頻次。
(三)建立健全檢查人員名錄庫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指導、督促地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入庫 原則、入庫標準建立檢查人員名錄庫。入庫范圍應包括所有具有行 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
檢查人員名錄庫應采取標識化管理,在明確姓名、單位、執法 (工作)證號、職務崗位等身份信息的基礎上,按所在區域、工作 年限、業務專長、部門崗位等要素分類標注,并隨人員崗位調整情 況動態調整。通過對檢查人員信息的合理篩選、隨機匹配、科學編 組、兼顧專長的方式,實現科學匹配檢查人員的目的。建立檢查人 員年度檢查次數標記制度,其檢查表現和履職情況將作為評優評 先、年度考核的參考。
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需求建立輔助檢查人員名錄庫,吸收被 委托(授權)單位和人員入庫,包括但不限于監測檢測機構、科研 院所和專家專技人員。隨機抽查中,在符合檢查人數要求的基礎上, 抽取或挑選人員輔助開展檢查,以滿足專業化需要。
(四)分類實施隨機抽查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特定時段開展針對特定行業、特定區域的 檢查時,可以按照被檢查對象、檢查人員具有的標識,在限定范圍內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匹配檢查人員,定向開展隨機抽查工作。 在開展污染源日常監管檢查時,原則上不提前設定范圍條件,隨機 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生態環境部門所屬部門、機 構對同一被檢查對象開展隨機抽查工作的,應組織內部聯合抽查, 做到應聯盡聯;需聯合其他監管部門對同一被檢查對象隨機抽查 時,可按照跨部門隨機抽查的有關制度、要求,開展聯合檢查。
(五)科學設定比例頻次
各地生態環境部門根據日常監管實際、檢查人員數量、行政區 面積、污染源數量、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等,合理確定抽查比例、頻 次。按季度設定對重點監管單位和一般監管單位的檢查數量。對存 在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群眾普遍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信用評 價等級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術不能穩定達到排污許 可證規定的特殊監管對象,可適當增加抽查比例和頻次;對環境管 理水平高、信用較好、環境風險較低的企業,可適當減少抽查比例 和頻次。
原則上,上級監管部門可從下級部門當年度已抽查的被檢查對 象中,再次進行抽查檢查,以確保隨機抽查質量;下級部門在抽取 被檢查對象時,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級抽查且未發現生態環境問題 的,可在隨機抽查時予以排除,避免重復檢查。
(六)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應表明身份,說明檢查依據、檢查意圖 和檢查流程,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檢查細則和檢查指引的要求, 通過查閱材料、查看現場、實施檢測、詢問當事人和知情人等方式進行檢查。檢查情況經被檢查對象現場負責人確認后,即時通過移 動執法設備上傳。監管工作人員現場發現存在涉嫌違法行為的,要 及時移交移送執法部門,執法工作人員在查處過程中應依法做好調 查取證和證據固定工作。確有存在違法行為應予立案查處的,按照 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屬 于其他部門管轄的,應按有關程序規定及時移交處理。檢查過程中, 檢查人員應遵守工作紀律、廉潔紀律、保密紀律,遵守被檢查對象 安全防護等相關規定。
(七)嚴格落實公示公開
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在隨機抽查任務完 成后的 20 個工作日內,主動將檢查時間、內容、結果等情況在地 方政府部門規定的系統平臺公示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期限按 照國家和各省有關規定執行。按照檢查情況,公開信息可采用“未 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整改”“發現涉嫌違法行為已立案調 查”等簡要的方式進行表述。實施行政處罰程序的,應在作出行政 處罰決定后,納入國家有關信用信息系統,供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開 展失信聯合懲戒。
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涉及保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 予公開。已實施隨機抽查,但未將檢查情況公開的,視為未完成隨 機抽查。
(八)統籌制度機制銜接 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全程,包括制度設計、隨機 抽取、實施檢查、公示公開等環節中,做好與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信用監管、排污許可管理、重污染天氣應對、聯合檢查等制度機制 的統籌銜接。做好上下級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其他部門間監管執法工 作銜接,實現在隨機抽查計劃期間內,檢查結果互認,避免多頭監 管、重復監管問題。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嚴格責任落實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的組織協調,加強對該項工作的組織部署、督促指導,確保工作順 利開展,取得明顯實效。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生態環 境部門“雙隨機、一公開”工作的督促指導和業績考評,要結合生 態環境稽查工作,定期對“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落實情況進 行監督檢查,及時查找存在問題,把隨機抽查制度落到實處。
(二)強化制度執行,加大技術支持 深入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要將移動 執法系統使用作為開展隨機抽查工作的主要手段,統籌強化信息化 系統建設、管理和應用,推進“雙隨機、一公開”信息平臺與全國 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生態環境處罰信息系統等生態環境內部 平臺融合。促進與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其他市場監管領域部門 統一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平臺等外部平臺有效銜接。
(三)強化執法責任,完善考核機制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積極構建和完善考核獎懲機制,對忠于職 守、履職履責的,要給予表揚和鼓勵,對未履行、不當履行或違法 履行職責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 法處理。按照年度檢查計劃,以“ 雙隨機、一公開”方式監管, 已經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雖尚未進行監督檢查,但未超過 法定或者規定時限,行政相對人違法的,不應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 行政執法責任。
(四)強化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切實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報紙、宣傳 冊、電視、網絡、新聞媒體等多種方式和載體向社會宣傳生態環境 “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主要內容、重要意義、政策措施和進展 成效,同時要積極推廣好經驗、好做法,帶動整體工作向上、向好 發展。提升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社會影響力和 公眾知曉度,營造理解、關心、支持的良好社會氛圍。